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门卫。按照公司的规定,门卫工作实行24小时制,每班为两人,中、晚餐均由当时在岗的人员自行轮流回家解决,但离岗者每次不得超过45分钟。
三个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35分左右,我丈夫回家吃中饭,在吃饭时突发疾病。虽然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仍于27小时后死亡。
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是在家突发疾病的,并不具备应当视同工伤的所需要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谢福兰
谢福兰: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你的丈夫应当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你丈夫是因为突发疾病,且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于27小时内死亡,这就意味着其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是你丈夫回家吃中饭是否符合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件。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一方面,虽然事发时你丈夫不在公司之内,也不在门卫岗位上,但由于公司对门卫工作实行24小时制,要求门卫轮流回家吃中、晚餐,每次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而你丈夫是在中午12点35分左右突发疾病。从时间上看,该时段不仅属于合理的就餐时间,并且与“工作时间”对称。
另一方面,虽然你丈夫在家就餐的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这并不绝对。因为吃中、晚餐是每一位员工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吃饭的目的是保证员工以更好的身体条件和状态投入工作,其与员工的正常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本案中,公司明确要求门卫的中、晚餐均由当时在岗的人员自行轮流回家解决。此处虽然没有规定谁先去、谁后去,通过什么方式去,从几点几分开始轮流等细则,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是公司对门卫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属于公司整个工作管理的一部分。你丈夫按要求执行,自然属于服从管理。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形成这样的观点:你丈夫回家吃中餐的行为,实际上是其工作的合理延伸。
其次,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故其应赔偿相应工伤待遇。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