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我是公司老员工,原来管着财务账,公司转制后新老板让我当了公司负责人。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公司经营一落千丈。年前,有几个老员工为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事闹了起来,股东们谁也不肯拿钱出来解决问题,最后开了个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股东们要求我留守并处理员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算和应收款催讨等后续事宜,并承诺我走的时候会从优考虑补偿。我就留下了。处理好员工的安置问题后,公司账上就没什么钱了。我提出自己的顾虑后,股东们表示公司还有一处办公用房年后会有部分租金收入,等我催讨回应收款后一并给我结算。但成年老账实际很难讨要,半年多了都没有什么进展,股东们给我的空头支票也不能当饭吃,我就提出要求结算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这时股东们开始赖账,一会说我在公司经营中营私舞弊不仅不给补偿金还要追究我责任,一会又说公司歇业后我没正常提供劳动,不能付我工资。后来甚至连人也找不到了。请问我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读者潘先生潘先生: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法亦有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可以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职权主要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从你所述看,公司股东已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该决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你们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消亡,劳动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解散而终止,员工可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你系该公司员工,公司在做出解散决定前并未以你存在过错为由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你与公司间劳动合同的履行亦系因公司解散而终止,你可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你虽称公司承诺支付你高额补偿金,但如无证据证明该承诺的话,则只能主张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清算期间的报酬,我们通常是看约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公司已不再正常经营。你所从事的也不是原来合同约定的劳动,而是公司的清算工作,你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恐难获支持。
在无证据证实你们双方对清算期间的报酬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你实际提供的劳动等情况做综合的判断。至于股东推诿责任,你也无须太过担心。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才能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而劳动仲裁办案规则更是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故你可以将股东们和公司一起作为当事人提起仲裁以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