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喜欢编故事。故事中,又有两类蛮受青睐。一类是官府巧破贼案,一类是惩治不大也不小的贪官污吏。古人好像在说,这两类是“法治”的故事。今人,大体也随了古人的习惯。
大唐时期,河阳县官人里曾有一位张姓大人。他遇过一个小贼人。这小贼人叫吕元。之所以称其“小贼人”,盖因那家伙斗胆伪造粮仓守官冯忱的“手令”,偷了官粮,而且被擒后死咬“手令”是冯忱的笔迹,和官府左右周旋,蛮“嚣张”。张大人对此事气愤,并以为这是低等淫巧,于是,使下一个小手段来对付。他先取出吕元自己书写的答辩状,用纸蒙住上下两头,只露出俩字,让吕元辨认。吕元心虚,老惦着“伪造物”,故而硬说俩字不是自己写的。张大人将纸移开,吕元上下两头一扫,傻了眼,不想自己的答辩状清清楚楚地躺在那里!跟着,五十大板伺候过来。稍后,张大人又蒙住伪造“手令”只露俩字,让吕元再次辨认,吕元以为这回就是答辩状了,所以说“是”。纸移开后,吕元一看,也就瘫在地上了,无言以对。
这段是头一类故事。
我们历史里还有个后唐。后唐排在五代时期。那会儿,长垣县官匪勾结,欺压百姓,可谓无恶不作。为了包庇当地四名大盗,县衙门官吏竟然收受贿赂,抓来四名无辜者判为四名大盗,以敷衍朝廷追查,真叫人深恶痛绝。行刑当日,州官孔循明察秋毫,发觉四名“盗匪”面有难色一言不发,而且,不住地盯着他,于是下令暂缓处决。经暗中探监,得知四名无辜是因为狱吏将枷尾提高卡住喉咙,所以一声哼不了,其本身冤情甚大。孔循大怒,重审案子,并最终将“蛀虫”绳之以法,剔除腐败毒瘤。
这是后一类故事。
将此两类故事看作“法治”的隐喻,并在其中编织套路,使之脍炙人口,可能与先秦法家分子的言辞有些“潜意识”的联系。大家知道,“法家”一路开来以鼓吹“法治”为能事,因为,向来不看好人性,透过门缝儿来窥视自己同胞。他们说,教育没啥作用,铁拳之下才能涌现“老实人”,接着,认定“法治”为医治社会疾病的良方妙药,百试不厌。恰巧古人有个习惯,时常将“法”与“刑”捏在一起,视为同物。《说文解字》就讲,“法,刑也”,“刑,法也”。这样,法律被想成一部分人管教惩罚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工具。两类故事的膨胀传播,与这些“话语”的关系,可见一斑。
洋人对“性善”也没兴趣,也竭力鼓吹法治,也说人打娘胎出来一准儿就是损人利己,潜藏奸诈为一,暗含伪善为二,积累邪念是为三。
如此这般,我们肯定会提出一个问题:“法家”与洋人对“人”以至对“法治”的看法,到底有啥区别?
法家确信,法律是种惩罚震慑的工具,是用来敲打直至摧毁罪犯的巢窝。可以想见,既然是这样一种工具,制造、使用这种工具的人与遭此工具对付的人,当然有所不同。前一类人,无须惩罚震慑,他们在惩罚震慑之外,更在这种工具之上。所以,法家实际上暗中在鼓吹,有些人靠得住,有些人靠不住。说白了,正是皇上高官可靠,而百姓和中小官吏不可靠。由此而来的法治对象,也就丢掉了一部分人,“天网人撒”,“疏而有漏”。
大面上讲,洋人倒认为所有人甚至包括那个讲“人性恶”的人,都是靠不住的,心怀叵测。他们总在设想,有啥理由说一部分人靠得住,而另一部分人不成?天下凡人,无一性善。即便是自己也要划入其中。基于这样的“悲观”,他们以为大到一国之主,小到一介草民,都是不能逃出法治的对象。换言之,既然想要医治社会疾病,药方就要“彻底全面”,对象不可有一漏网。
当然,我们今天和法家不同了,我们时不常就会高呼一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显贵,宣扬民权,而且,我们也和洋人划了一道界线,因为,看透了他们的“阶级本质”和“霸权本质”,认清他们的笑里藏刀。可是,在日常文化中,我们到底还是容易在那两类故事中转来转去,以寻“法家的法治”,不甚明辨。似乎旧习惯依然故我。
法治,应该有新的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