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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府里的罪恶及其法律评析
作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7-21 08:32    浏览次数:

“开到荼蘼花事了。”贾府盛极而衰,一步步走向自己的家族末日,终落得个“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在本文中,笔者试根据小说情节,结合当时的社会制度,对贾府里的人和事,作一次法律检视,探究其应有的法律意义或后果。综合地看,贾府之中发生的违法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奸非

所谓奸非,即指亲属相奸的情形。贾府里充斥着的荒淫与无耻,以贾珍最为典型。第7回,宁府的老仆焦大,醉骂道:

“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哪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咱们‘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

这里的“爬灰”,是指作为公公的贾珍和儿媳秦可卿之间的乱伦行为。那么,法律如何评价贾珍的“爬灰”行为呢?“若是常人相奸,唐、宋律不过徒刑,元、明、清律和奸不过杖罪,强奸才处死刑。”但是,基于伦常秩序的考虑,亲属相奸的情形,则要加重治罪。至于如何加重,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亲等关系,亲等愈近,则治罪愈重。例如,第7回,“见熙凤贾瑞起淫心”,这里,果真贾瑞的“理想照进现实”,那么,这应属于与族兄弟妻相奸,男女各杖一百;像焦大骂的“养小叔子”的行为,应该属于奸小功以上亲,罪属“十恶”之中的“内乱”,按照清律,男女各绞,强者则斩。由此,在薛蟠入狱期间,夏金桂色诱薛蝌,这完全是不计廉耻、后果的行为。具体到贾珍和秦可卿之间的行为,因为双方之间亲等更近,被视为灭绝人伦的事情,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按照清律,和奸期亲及子孙之妇皆处斩。

第63回,贾蓉和丫头们调笑时,还透露了一个有关贾琏的秘密——

贾蓉笑道:“各门另户,谁管谁的事。都够使的了。从古至今,连汉朝和唐朝,人还说脏唐臭汉,何况咱们这宗人家。谁家没风流事,别讨我说出来。连那边大老爷这么利害,琏叔还和那小姨娘不干净呢。”

这里贾蓉说的“不干净”,是说贾琏和贾赦的姬妾之间有暧昧关系,这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雷雨》里的周萍和繁漪。如果贾琏在和小姨娘们的交往中,突破了最后的底线,即便这些姨娘不具有主子奶奶的身份和地位,和贾琏也不存在服制、亲等上的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在制度上会有一个较轻的负面评价或结果。对于贾琏而言,这些姨娘毕竟和自己的父亲具有同居关系,这就有一个名分的问题。基于长幼尊卑及孝道伦理,“名分所关,亦应有性的禁忌。有犯亦较与常人通奸为重。”“历代法律与亲属之妾通奸只减奸亲属之配偶一等,强者绞。父祖之妾更分亲义重,所以与之通奸亦成立内乱罪……明、清法律皆与奸期亲同罪,处死刑。”

第64回,写贾珍、贾蓉同尤氏姐妹的乱行:

“却说贾琏素日既闻尤氏姐妹之名,恨无缘得见。近因贾敬停灵在家,每日与二姐三姐相认已熟,不禁了垂涎之意。况知与贾珍贾蓉等素有麀聚之诮,因而乘机百般撩拨,眉目传情。”

所谓“麀聚之诮”,“麀”是指母鹿。聚是“共”的意思。“麀聚”,意思是兽类父子共一只母兽的行为。这里借此指存在于贾珍、贾蓉两代人之间的乱伦行为。由这一隐喻,我们得知,尤氏姐妹与贾珍父子均存在“亲属相奸”的行为。那么,贾珍父子须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贾珍和尤氏姐妹,是姐夫和妻妹的关系,这属于外姻无服亲,按照法律的规定,“同凡论”。也就是说按照普通人之间的通奸行为处理。而贾蓉和尤氏姐妹则不同,尤氏姐妹是贾蓉的姨母,按照服制,姨母服属小功,这是在涉及外姻的奸罪中处罚最重的,“唐、宋、明、清律皆与奸伯叔祖母,祖姑,堂伯叔母,堂姑,堂姊妹,兄弟妻,及侄妇同在列举范围之内,处分相同。”即按照清律的规定,男女各绞,强奸则斩。

盗窃

荣府里发生过多起盗窃案,例如,小丫头坠儿偷过平儿的虾须镯;彩霞受赵姨娘指使,偷过王夫人房间里的玫瑰露; 还有,在鸳鸯的帮助下,贾琏偷过贾母的私房钱。第72回,贾琏回家,恰值鸳鸯和平儿说话,便向鸳鸯道:

“……俗语说,‘求人不如求己’。说不得,姐姐担个不是,暂且把老太太查不着的金银家伙偷着运出一箱子来,暂押千数两银子支腾过去。补上半年的光景,银子来了,我就赎了交还,断不能叫姐姐落不是。”鸳鸯听了,笑道:“你倒会变法儿,亏你怎么想来。”

这里,虽然鸳鸯当场拒绝,可她还是帮助了贾琏,做了这次盗窃案件里的“从犯”。对此,贾母并不知情,我们也可以预想,即便知情,她也不见得要追究。可是,如果这里我们“较真”地分析一下,为这次盗窃行为,贾琏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按照传统的法律制度,“亲属间的窃盗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明、清的法律将无服亲亦并入计算,得减一等,于是依次递减,缌麻减二等,小功减三等,大功减四等,期亲得减五等。”基于此,贾琏的上述行为,即便贾母追究,也不大可能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亲属相奸,相较凡人,要加重处罚;而亲属相盗,相较凡人,则减凡人治罪。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规定。进一步讲,这一规定也并非是“中国特色”的法文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它其实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做法。正如著名法律史学者范忠信教授指出的,这种原则,过去我们一直以为是中国传统法的最大特色,事实上,刑事责任上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是中西法律的共同原则,是中西法律惊人的不谋而合之处。

丧葬逾礼

第13回,关于秦可卿之丧,有这样一段描写:

看板时,几副杉木板皆不中用。可巧薛蟠来吊问,因见贾珍寻好板,便说道:“我们木店里有一副板,叫作什么樯木,出在潢海铁网山上 ,作了棺材,万年不坏。这还是当年先父带来,原系义忠亲王老千岁要的,因他坏了事, 就不曾拿去。 现在还封在店内,也没有人出价敢买。你若要,就抬来使罢。”贾珍听说,喜之不尽,即命人抬来。……

这里,在秦可卿棺木的选择上,这样做是违法的。传统社会,是身份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规定,都体现了身份上的差异。以丧葬为例,“同是一死而有崩、薨、卒、死、捐馆等不同的名称。丧葬的用器和仪式,自始丧以至埋葬无一不指示阶级的差异。”红楼梦中的丧葬描写,非常逼真地体现了这一点。同样是死亡,第14回,称“林如海捐馆扬州府”; 第16回,称“秦可卿夭逝黄泉路”;第58回,写道:“谁知上回所表的那位老太妃已薨, 凡诰命等皆入朝随班按爵守制。”第63回,写贾敬之死,则表述为“老爷殡天了。”这些五花八门的称谓无疑是体现身份差别的。具体到秦可卿的丧礼,为了提高丧葬的规格,贾蓉通过捐纳的方式,由一个黉门监,摇身一变成了五品龙禁尉。秦可卿自然就成了五品龙禁尉的夫人。即便如此,秦可卿棺木的选择也逾越了礼法,这块木头,原本“系义忠亲王老千岁”的。也就是说,只有皇族才可以选择其作为棺木,而秦可卿只是一个五品官员的夫人,选择它作为棺木,明显是有违礼法的。“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是丧葬礼仪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在丧葬过程中,像忠亲王这样的皇族可以使用普通官吏该用的器物,但是,普通官吏绝不能“以下犯上”,使用皇族才配享用的器物。具体地说,按照清代法律,丧礼上器物之类违式僭用者,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五十,违式之物并责令改正。

违禁取利

王熙凤行使家事管理权的过程中,把大家的“月钱”拿到外面,进行秘密放贷。这项活动持续了很长时间,几乎贯穿了凤姐当家理政的整个过程。然而,凤姐或许没有意识到,她所从事的这项活动,实乃火中取栗,由于其本身的高回报,也面临合法性的问题。对于民间的放债、典当,清律禁止擅自索取高息: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余利给主。

由此,我们清楚,凤姐的行为是被当时的法律明令禁止的。若值贾府“烈火烹油”、“鲜花著锦”的兴旺时期,即便事发,这点事也算不上什么,凤姐谈笑间就能摆平。然而,一旦贾府势衰,树倒猢狲散,这就难免成为一项令外人见猎心喜的罪证。

僧道犯奸

第93回,一张帖子贴在了荣府的大门上,把贾政气得“头昏目晕”,上面写着:

西贝草斤年纪轻,水月庵里管尼僧。一个男人多少女,窝娼聚赌是陶情。不肖子弟来办事,荣国府内好名声。

这是发生在水月庵里的“风月案”。说的是贾芹和一帮尼姑、道士的乱行。事实上,贾芹在家庙里的乱行是持续性的,且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然而,作为族长,贾珍掌握了这一情况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贾芹的行为,终致东窗事发。即便贾政知道了情况后非常生气,表示要彻查严办,而后,这件事关乎家族名誉,竟按贾琏、王夫人“大事化小”的思路给遮掩过去了,而贾政“本是省事的人,听了也便撂开手了”。这无疑凸显了贾府里的男人在治家上的昏聩无能。那么,贾芹及一班尼姑、道士要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按照清律的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由此,贾芹应杖八十,而一班小尼姑、道士,应徒二年半。

居丧娱乐、嫁娶

在传统社会,本着孝道伦理,父祖之丧是极端重要的事情,国家层面上有“丁忧”的规定。而就家庭成员而言,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然而,讲究孝道、“礼体”的贾府,在这方面却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第64回,贾珍、贾蓉父子在父祖之丧期间淫乐;第65回,贾琏在服丧期间私娶尤二姐;第75回,贾珍居丧期间,赌博娱乐。上述情形,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法律。《大清律例》的“十恶”条、“匿父母夫丧”条都严禁“居父母丧身自嫁娶”, 在此期间,“违律嫁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且“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杖八十。”

在本文中,笔者大致总结了发生在贾府里的违法行为,分析了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更能够体会到第2回中冷子兴演说荣国府时的那份感慨:“谁知钟鸣鼎食之家,翰墨诗书之族,如今的儿孙,竟一代不如一代了!”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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