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只是警示而非禁止标志,“闯黄灯”与“闯红灯”相比,主观恶性要轻些,两者在违法程度上应有所区别。
据新京报报道,男子赵亮驾驶小客车“闯黄灯”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恰逢骑着电动自行车、因避让车辆而逆行的李恺,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海淀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判决赵亮承担全部责任。赵亮不服,12月4日该案进行二审。
在网上,该案引发不小的争议,争议主要在于两点:首先,“闯黄灯”是否应等同于“闯红灯”;其次,“闯黄灯”是否就一定要负全责?
“闯黄灯”该等同于“闯红灯”吗?涉事交管部门秉持“后果导向”给出了肯定说法。赵亮一方其实也承认“闯黄灯”违法,但认为只是轻微违法,不能等同“闯红灯”一样严重。这有些道理:“红灯停,绿灯行”,人们普遍认为红灯才是禁止标志,黄灯只是警示而非禁止标志;“闯黄灯”与“闯红灯”相比,主观恶性要轻些。因此,闯黄灯的确违法,但同闯红灯相比,在违法程度上应有所区别。
2013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规定“闯黄灯”同“闯红灯”一样要扣6分。但很快就引发巨大争议。此后公安部以紧急通知叫停,称闯黄灯应“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这一记暂停一直持续到现在,背后则是执法对社会认知习惯的尊重。
既然处罚上“闯黄灯”区别于“闯红灯”,而在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对两者不作任何区别,确实值得商榷。
而对于“闯黄灯”负全责的问题,也有置喙空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赵亮与李恺事发时在同一条直线道路上行驶,“黄灯”亮起,对彼此的法律意义相同,两者都不应“闯黄灯”。
赵亮驾驶机动车闯黄灯,当然应承担责任,而李恺驾驶的非机动车也闯了黄灯,还拐到了逆行道上(虽事出有因,但那是向第三方追偿的事),这才造成了事故。双方对事故发生都存在一定过错。将事故责任全部归于前者,可能欠妥。况且,责任认定书只是案件中证据之一,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与双方过错,作出责任划分和相应判决。
“闯黄灯”违法,跟“闯黄灯”等同闯红灯、“闯黄灯”应担全责,是三个层面的问题,这点必须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