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西赣州市晨光海欣幼儿园一辆核载7人校车实载37人的案件被当地法院宣布一审结果: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及车主吴某某、幼儿园园长杨某某以及校车司机彭某某等3人,因为其幼儿园校车超员30人严重违法,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均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据悉,该案将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落案判实刑,这在江西省是第一起。
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不仅肇事司机,而且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也同时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法院审判结果虽是“江西省第一起”,但实际上又并不让人意外。众所周知,自2015年11月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的一个重要“修正”便是不仅进一步将“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也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旦校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与司机一起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刑法修正”无疑非常合理必要,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在现实中,像“校车超载”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屡见不鲜,实际上往往并非单纯只是校车司机自身违法使然,同时也是相关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姑息纵容,甚至故意指使、教唆的结果。
如在上述江西赣州幼儿园校车超载案件中,面对“核载7人校车实载37人”的严重超载情况,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不仅“早就心知肚明”,而且面对司机“希望能够多安排几辆校车运送学生”的要求也“置若罔闻,始终推诿”。这意味着,在上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与肇事司机事实上已构成“共同犯罪”,不仅是同案犯,甚至可能是其中的主犯。
面对这种罔顾孩子生命安全的校车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应当也必须“一个都不能少”地全面严肃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刑罚的惩戒震慑效果、“以儆效尤”,有效遏制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交通安全,给孩子一个安全无虞的成长环境。如据此前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以来我国就发生了50余起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2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幼儿,而“车辆超载”正成为这些事故的罪魁祸首。
这种语境下,人们有理由期待,江西赣州校车负责人与司机同时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司法判决不再是少数个案,而成为普遍的司法审判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