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点火企图自杀 放火罪成立被判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1 10:56 浏览次数:次
何某外出打工多年后回到老家,因老家瓦房破旧不适宜居住,何某在母亲强烈要求下搬进哥嫂家与之同住。居住期间,何某与嫂子孙某产生了一些家庭矛盾。后来孙某听闻何某又将外出打工,于是就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了大门门锁,导致何某无法再回到哥嫂家。
2016年7月30日19时左右,何某因无家可归,于是在自己的瓦房外借酒消愁,谁知在饮酒过程中却产生了放火自杀的念头。何某将堆放在瓦房外的木棒、茅草、干柴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势蔓延,村民和周围的群众闻讯前来灭火。
此时何某情绪却愈加激动,反而将未喝完的白酒倒入火中加大火势阻止救火。后来在消防队和周围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将持续近一小时的火势扑灭。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自杀未遂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本案中,何某欲通过烧毁自家房屋的方式达到自杀的目的,虽自杀未遂,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故放火罪成立。案件宣判后,合议庭成员及时对何某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并鼓励其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