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之灾虽可免 枉法之行不可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10:17 浏览次数:次
曹某系原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他人养老金税费数额巨大,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曹某担任绩溪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在为他人办理一次性养老金补缴业务工作中,利用系统操作员登记上账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养老金补缴凭证发票号的方式虚假入账,私自截留汪某等7人本应当缴纳的养老金税费共计249927.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他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249927.1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曹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